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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07  作者:  浏览量:9

厦门海沧区教育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3日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基金类型

本单位专项基金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区域专项基金是指本单位下设的为实现某个或某几个具体公益目标而设立的专项基金,资金来源相对集中且有一定可持续性,受益方一般涉及多所学校。

校级专项基金是指本单位下设的专项支持单所学校发展与提升的专项基金,资金来源较广泛且呈现一定周期性,受益方为单所学校

二、专项基金的设立

1.设立条件

有较为明确的资金来源,捐赠方的捐赠意愿和受益方的受助需求有较高的匹配度,所支持公益目标符合本单位宗旨,并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

2.设立程序

由本单位和捐赠方或本单位和受益方联合发起,通过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责任等。

三、专项基金的终止条件与程序

1.专项基金有约定存续期限的,到期自动终止。

2.专项基金未约定存续期限的但设置了具体公益目标,在公益目标完成后自动终止。

3.专项基金连续3年不开展活动且无资金进出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捐赠方和实际受益方送达专项基金终止决定,或通过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视为终止。

4.专项基金运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损害基金会名誉或者造成基金会损失的,基金会有权决定终止。

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财产按捐赠协议或专项基金设立协议有关约定执行。

四、专项基金管理要求

1.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2.专项基金应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并制定专项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并报本单位备案。本单位对专项基金的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对专项基金的人员实施严格管理确保专项基金按照设立目的和协议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3.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本单位根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5.专项基金受益方应配合本单位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本单位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并接受监管。

6.本单位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应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专项基金终止的,本单位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办法自本单位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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