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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

时间:2025-07-07  作者:  浏览量:5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

2024年12月3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四条 本单位应依法审慎识别所有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交易,做到有疑必报,报必详尽保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泄露或不当暗示给利益相关方或其他不相关人员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第五条 本单位负责人对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及资金合法使用负责,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有关工作。

 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所获得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单位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的业务、声誉、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依法尊重捐赠人对其身份信息的保密要求。

 本单位应依法确认业务活动相关受益人身份,确保受益人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保护受益人隐私,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本单位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条 单位接受民银行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自觉做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等机构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在符合本单位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十 本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 本制度自本单位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本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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