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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07 作者: 浏览量:6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日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外事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必须持有境外组织的邀请信函,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书(合同)等正式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凡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任何部门及个人都不可以私自接受邀请。
第四条 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应事前将邀请函、行程安排或会议相关资料呈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条 应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规模,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不得随意更改、取消行程安排。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和宴请。
第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回国后应递交出国小结,与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分享出国心得。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具体经费标准参照财行〔2013〕5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本单位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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