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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07 作者: 浏览量:6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单位”)车辆管理,提升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化水平,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费用开支,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公务车辆,包含小轿车、商务车等。
第三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一、正常报废标准:累计行驶达60万公里或达到国家规定车辆报废年限;
二、非正常报废标准:
(一)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原车车型被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
(二)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三)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四)因特殊情况需报废,经由定点维修企业出具车况证明并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现场认证取得共识。
第四条 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车辆可按相关要求进行车辆报废,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需购置新车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资金安排情况,经本单位理事会研究同意后进行配备。
第六条 车辆购置时,应报秘书长审批,理事长签批同意后进行购置。
第七条 车辆主要为开展各项行政、业务服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调度安排。
第八条 本单位领导及因公办事人员到市内执行公务、接待外单位来宾可以使用车辆。
第九条 外单位借用本单位车辆,须报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借用方全部承担。
第十条 车辆的管理
一、每天下班后和节假日,除领导用车外,其他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因故确需在其它地方停放,须报理事长批准。
二、司机不经批准,不准擅自调换车辆,更不准将车辆交其他人员使用。
三、司机因故请假,应将车辆钥匙交回行政负责人。
四、司机应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严格按机动车操作规范驾驶车辆,严禁违规驾驶车辆。
五、司机在车内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 车辆加油和路桥费管理
一、市内加油必须到指定的加油站凭油卡加油,专车专用,严禁为其它车辆加油,确因特殊情况须在指定加油站以外加油的,须经理事长同意,并开具正规的发票;出车在外地加油,应根据需要酌量加油,并开具正规发票。
二、司机出车所产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报销附派车单,长途出车费用报销要求一趟一报,原则上报销的票据只包括过路费、油费、停车费,过路费按其经过的收费站计算,油费按实际加油量计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住宿费、餐费须经理事长签批同意,否则,此类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司机出车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
二、出车前司机必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车辆是否完好,状态是否正常,若有问题,应立即报修。严禁开带病车。
三、行车中,如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行驶。对处理不了的,应立即送修,严禁带病行驶。
四、行车时,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违规行驶。
五、司机严禁酒后开车。如因酒驾(或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及其他事件,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并调离原岗位,醉酒涉及刑事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车辆的保养和维修管理
一、司机要爱护、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定期保养与维修,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二、实行车辆定点修理和保养,需正常修理和保养的车辆,由司机写出申请,报理事长审批。
三、车辆发生事故维修,应及时联系车辆管理员及保险公司,并到保险公司指定修理点尽早修理,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司机垫付或据保险公司事故受理单向本单位借款支付,待本单位收到理赔款后由司机领款或冲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单位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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