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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07 作者: 浏览量:10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24年12月3日通过)
为规范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公务接待行为。本办法所指公务是指有关单位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视察工作、考察调研、洽谈公务、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评估、审计等公务活动。
第二条 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接待程序和接待范围,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都由秘书处负责,严格审批控制,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条 接待标准原则上按照厦门市海沧区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如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接待标准,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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