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差旅费用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07  作者:  浏览量:5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差旅费用管理制度

2019年10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秘书长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差旅费用标准按照《海沧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财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及时调整。

第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基金会按照规定报销。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 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秘书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秘书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批评处理,并拒绝予以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如涉及国家公务人员,则该人员的费用和报销标准参照现行国家公务人员相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费用由该公务人员的上级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电话:0592-6896531    传真:0592-6896532    E-mail:hcqjyjjh@163.com    地址:厦门市海沧区南海三路1188号城建大厦20楼   邮编:361026

版权所有: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 闽ICP备123123123号 技术支持:35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