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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5-08-28 作者: 浏览量:14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10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单位”)的各项资助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单位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办法的资助项目涵盖所有进入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账户的资助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海沧教育事业发展,重点支持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发展及科学研究、校园文化建设、校园基础建设、社会公益等领域;
(二)开展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与海沧教育事业发展相关的资助项目;
(三)本单位理事会认定需要支持、资助旨在发展海沧教育事业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单位专人负责资助项目的管理和对接工作,对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监督、验收、评估等工作尽心全过程监督,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助项目的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本单位协助捐赠方论证、策划捐赠项目,并协助起草《捐赠协议》。
第五条 限定性资助项目在合同签订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
第六条 受赠单位须成立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委员会(或小组),负责领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报本单位备案。
第三章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本单位根据非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项目申报情况制定预算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申请单位原申请的项目未按时结项或被评为不合格项目的,本单位对其新申请的项目可不予受理。
第九条 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本单位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向本单位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条 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赠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本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注明金额和用途,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受赠单位方可使用捐赠款。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应按时向本单位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本单位将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内容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受赠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及时向本单位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赠单位须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受赠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情形的,本单位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解除资助合同、追回资助款项。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受赠单位须提交项目过程性材料,并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的打印稿和电子文本送交本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本单位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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