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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5-08-28 作者: 浏览量:21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人员管理制度
(2019年10月1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单位”)合同制员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聘用、合同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流程,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员工为合同制员工,因工作需要由本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含返聘)。
第三条 合同制员工的选拔聘用、日常考勤、考核奖惩、解聘续聘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秘书处应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部署,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综合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现有人员情况,制定用工计划,由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聘用
第五条 合同制员工聘用应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聘。
第六条 公开招聘是指本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员工。公开招聘工作程序如下:
(一)研究决定拟聘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待遇及聘期等事项,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进行简历审查、笔试、面试,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四)入职体检;
(五)公示;
(六)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七条 聘用员工时,须与被聘人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不胜任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可及时终止合同,并据实结清工资。
第八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奋努力、爱岗敬业;
(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个别岗位无需高学历、以实际工作经验为主的,经秘书处研究通过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九条 凡与本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者,不能获聘。
第十条 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经理事长同意后,双方共同签订承诺书后,方可获聘。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守以下规定:
(一)不以本单位员工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本单位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二)维护本单位声誉,坚决与任何有损本单位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三)不私自经营与本单位类似的和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本单位以外的相关职务;
(四)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本单位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五)保守本单位信息机密,不得假借本单位名义谋求私利;
(六)工作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七)严格考勤,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二条 本单位对员工的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状况、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并以此结果作为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秘书长的考核主要根据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与任务,围绕工作成绩、工作态度、能力及适应性三部分,考核秘书长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重点考核思想品德和工作业绩。采取年终考核制,考核结果为聘任、工资调整、奖惩、评优和个人培训发展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秘书长应在年底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理事长结合秘书长日常工作表现、年度总结材料,结合征求理事会其他成员意见,对秘书长年度工作进行考核鉴定并签署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本单位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除特殊贡献者可及时进行奖励外,一般在年末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十六条 对工作出现失误、错误给本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员工,本单位可酌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直至解聘。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 员工的劳动、劳务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单位,本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向受聘者发放书面解约通知,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八条 离职人员应配合做好工作、档案交接,及时告知全体工作对象离职事宜,同时对工作中获得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离职人员不得再以本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开展任何工作。
第十九条 离职人员与本单位工作交接完毕后,本单位要及时为离职人员办理保险、公积金转出手续,并结清薪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单位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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