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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08-28 作者: 浏览量:12
海沧区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8年1月2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水平,保障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运行,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坚持理事会统筹管理、理事会领导、办公室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二)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原则,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收社会监督;
(四)坚持合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每年年初要根据上年基金余额情况、本年工作计划等编制预算。预算要经本基金会理事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年初预算要把捐赠人限定用途的公益支出和非限定的公益支出分列预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要提出当年具体项目支出计划。
第七条 当年支出项目要追加或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50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监事(或监事长)、理事长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需要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做好预算工作,编制预算报告,向本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或监事会)报告,同时向业务指导单位、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收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自觉接收社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捐赠收入是指接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所得。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或捐款人)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或捐款人)报告该基金会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凡收到捐赠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应当立即向捐赠者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将现金或支票及时缴银行入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需及时开具捐赠物资票据,并建立捐赠实物收支账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金额。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国家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捐赠收人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产将严格按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使用,不得挪用他用,并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章程的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个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福利性支出,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等办公支出。筹资费是指为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70%;
(二)属于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单位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
(三)属于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方可执行;
(四)基金会财产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用途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报理事会裁决。
第十九条 基金会管理费的支出管理:
(一)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二)管理费用的支出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票据主要涉及捐赠票据、支票、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
(一)基金会捐赠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
(二)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监察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三)基金会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根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完成受赠财产接收程序后方能确认收入人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接收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四)基金会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子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五)捐赠票据的领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相互串用;
(六)基金会应安排专人负责捐赠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
第二十二条 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接收用于其业务范围的公益事业都要开具捐赠票据;
(二)以下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收财务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支票管理:
(一)空白支票和支票印鉴,设专人负责保管。支票必须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二)建立支票登记本,按照支票号码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按季分析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支出预算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严格报销手续。坚持一事一报,及时报销,保证支出行为的完整性。报销单据必须是正式发票且符合财务规定,有用途标注、经办人员、领导签字和相关附件。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在日内将本人所从事的财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理事会负责解释。自本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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